- 六合彩簡介
- 六合彩投注方式
- 派彩奖金奖池分配
- 複式/瞻拖注数表
- 六合彩游戏规则
- 常見問題有問必答
台灣六合彩是從1至49個號碼中選出七個為中獎號碼的獎券,由中信信託銀行所成立的「公益彩券公司」經辦。
台灣六合彩每周一、三、五開獎一次,通常於每天晚上20:30舉行,並于網站公布開獎結果。
台灣六合彩注項單位為每注10元。
每期開獎均從49個號碼中開出七個號碼。首六個號碼稱為「獎號」,而第七個號碼稱為「特別獎號」。
詳情如下:
二星三星四星玩法
基本知識:
1.一期開獎會開六個數字+一個特別號。
2.二星下一注金額約80元上下(實際要依照組頭標準),獎金為5700元。
3.對碰:自己選的號碼與開獎號碼一樣就是對碰。
4.連碰;簽一組號碼等於一碰。下注三星選擇三個號碼,此時如果同時也會下注二星並支付總共指定的碰數,這樣一來贏了就可以二星、三星獎金全收,稱為連碰。
二星:49個號碼中選2個號碼,簽幾注都可以金額沒有上限,只要這兩個號碼都有開出來就是中獎了,比如簽02、04、19、45 四個號碼下注二星,開出其中的兩個彩金為5700元,開出三個的話彩金就是5700元的三倍。
三星:49個號碼中選3個號碼。簽幾注都可以金額沒有上限,三個號碼都開出來才有彩金,3星對碰一注的獎金是57000元。
四星:四星的玩法跟以上一樣,倍數照著算即可。
注意:
如果想下注三個號碼,可以簽二、三星,即有機會保住二星的機會,如果三個號碼都開出來了,就可拿二、三星的彩金,約為七萬多元;如果是四星,因為四個號碼都開出來的機率較低,所以可以選四個號碼簽二、三、四星,就算開出兩個號碼,依然可以得到二星的彩金。
全車玩法
全車、半車、座車在49個號碼中只能選擇1個號碼。
全車:1個號碼3850元,中獎獎金是28500元。
半車:1個號碼1950元,中獎獎金是14250元。即用全車本金的獎金乘0.5倍。
座車:可以坐2車、3車,價錢與獎金就是照著倍數算。
以上如果看不懂的話,再簡單說明一次:六合彩總共01*02 01*03 01*04 01*05 …………01*49,以此累計總共48碰,每碰以80元計算。80元*48碰=3840元。如果中獎則就是每碰5700元*5碰=28500元,中獎的倍數大約7.42倍。如果用2個號碼全車則須付3840元*2=7680元,中獎的話可領獎金57000元。
根據《博彩稅條例》,每期六合彩攪珠的總投注額中的25%會撥作獎券收益徵稅、15%會撥作獎券基金,另6%為中信信託銀行的佣金;餘下的54%始為獎金基金。
先從獎金基金派出所有四至七獎,然後再扣出金多寶累積。剩餘彩池按 45%:15%:40%比例分成頭、二、三獎彩池,供中獎人平分。倘若頭、或二、三獎無人中,該項彩池進入累積彩池。一般來說,頭獎彩池包括之前的累積多寶;唯若該期屬金多寶搞珠,則累積多寶會計算入金多寶當中(舉例:若累積多寶少於金多寶,則頭獎彩池的多寶仍為原定金多寶數額;若累積多寶多於金多寶,則頭獎彩池的多寶會等同多寶的數額)。在以上情況下,任何剩餘的金多寶會撥入金多寶基金。
已購買台幣5元的「部份注項」(即半注)後,中獎的獎金為每注派彩之一半。
而根據六合彩獎券規例 3.16 有關獎金基金在必要時的重新分配:
如四獎、五獎、六獎及七獎獎金的獎金總額超過獎金基金的 60%,將由金多寶彩池撥支支付四獎、五獎、六獎及七獎獎金所款項之餘額。
倘若獎金基金60%的款額。加上金多寶彩池現存的總額,仍不足以全數支付全部四獎、五獎、六獎及七獎獎金款額,則四獎、五獎、六獎及七獎的所有獎金將同時按比例調低,且四獎獎金仍應為五獎獎金的15倍,五獎獎金仍應為六獎獎金的 2 倍,六獎獎金仍應為七獎獎金的8倍。之後,每一獎金必須調低至與注項單位最接近的整數倍數。
倘若獎金基金在扣除金多寶扣數及支付四獎、五獎、六獎及七獎獎金後,其餘額不足支付頭獎、二獎及三獎獎金的最低款額,則差額部份將由金多寶彩池撥支。而頭獎、二獎及三獎獎金應調低至與注項單位最接近的整數倍數。
若獎金基金及金多寶彩池作出支付四獎、五獎、六獎及七獎獎金所需款項之預計扣數後,不足以支付頭獎、二獎及三獎獎金的最低款額,則所有的獎金將同時按比例調低。且頭獎獎金應為二獎獎金的2倍,二獎獎金應為三獎獎金的2倍,三獎獎金應為四獎獎金的2倍,四獎獎金應為五獎獎金的15倍,五獎獎金應為六獎獎金的2倍,而六獎獎金則應為七獎獎金的8倍。在必要時,所有獎金均應調低至與注項單位最接近的整數倍數,任何因此而產生的餘款將撥回金多寶彩池。
◆ 客戶一經在本公司開戶或投注,即被視為已接受這些規則。
◆ 如果客戶懷疑自己的資料被盜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更改個人詳細資料,且之前所使用的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將全部無效。
◆ 為了避免出現爭議,請務必在下注之後檢查“ 下注狀況 ”。
◆ 開獎後接受的投注,將被視為無效。
◆ 任何的投訴必須在開獎之前提出,本公司將不會受理任何開獎之後的投訴。
◆ 公佈賠率時出現的任何打字錯誤或非故意人為失誤,本公司將保留改正錯誤和按正確賠率結算注單的權力。
◆ 公佈之所有賠率為浮動賠率,派彩時的賠率將以本公司確認投注時之賠率為准。
◆ 如本公司察覺客戶投注狀況異常時,有權即時中止客戶投注;在本公司中止下注前,客戶之所有投注仍屬有效,不得要求取消或延遲交收,以及不得有任何異議。
◆ 如因在本網站投注觸犯當地法律,本公司概不負責。
◆ 『六合彩』當次確認下注時間與上次確認下注時間10秒鐘內:出現同群組且內容相同2筆以上之注單,本公司只承認一筆有效注單,其餘一律註銷。
o 舉例1:十秒內出現快速下注特別號01,02,03同群組同內容的注單兩組以上,本公司只保留一組有效,其餘將註銷
o 舉例2:十秒內出現快速下注特別號01,02,03 和快速下注特別號01,02,因群組號碼不同,則認定兩組皆為有效注單
六合彩注項單位為每注澳門幣10元,設有多種注項可供選擇。選擇複式或膽拖注項時,可以每注澳門幣5元「部份注項單位」投注。有關之獎金則根據每注「部份注項單位」佔注項單位的份數計算。
投注種類 |
投注方法 / 備註 |
「單式」投注 |
從自選任何號碼中選出7個或以上不同號碼。 |
「胆拖」投注 |
1.從自選任何號碼中選出1至5個不同號碼作「胆」(即胆拖),加上其他號碼作「腳」(即配腳)。
2.該投注種類有幾個玩法:「一胆拖」選出1個不同號碼作「胆」,加上最多48個其他號碼作「腳」;
3.「二胆拖」選出2個不同號碼作「胆」,加上最多47個其他號碼作「腳」,如此類推。
4.作「胆」及作「腳」的號碼不可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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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例由中信信託銀行根據其章程大綱制定,藉以規管所有獎券活動。
本規例可隨時由中信信託銀行修訂,而有關修訂條文於中信信託銀行通過後生效。
有關修訂本規例的通告及/或根據本規例作出的決定及/或宣佈的通告,將張貼於營辦者總部的告示板及獎券發售地點的告示板,而不作另行通告。本規例可於營辦者總部及獎券發售地點供索閱,並於網站供查閱。
所有向中信信託銀行提交注項的參加者均被視作已同意接受本規例的約束及其所有的修訂條文、以及根據本規例不時作出的決定及宣佈的約束。
目錄
第一章 定義
1.1 在本規例中,除非另外註明,各詞的定義如下:「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或「第四名」指在「覆磅完畢訊號」顯示後,由董事分別頒令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或第四名位置的馬匹;如為海外賽事,則指根據相應賽事規例或海外博彩規例,由海外董事或外地營辦者分別判斷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或第四名位置的馬匹。
「過關投注」指根據本規例進行有關獨贏、組合獨贏、位置、連贏、位置 Q 或單 T 彩池的博彩方式,使投注者可要求營辦者,依據投注者不可撤回的指令,以及營辦者不時批准的既定公式,將他所選賽事中一匹或多匹馬匹或一個或多個組合的彩金或退款,投注於他所選定的後來的賽事中所選定的馬匹或組合上。
「投注者」指作出投注的任何人士。
「馬膽」指投注者選取的一匹或多匹馬匹,而該馬匹或該等馬匹均被包括在投注者所選定的投注組合中的每個組合內。
「投注」包括
(a) 一有效投注;
(b) 一名投注者的一項提交,透過投注彩票或營辦者使用的任何設施,提交他對某一特定賽馬投注種類的一個或多個選擇,而該項提交涉及的賽馬投注可根據本規例而由營辦者處理的;或(c) 一隨機投注;或(d) 匯出彩池投注。
「投注組合」:如投注形式需要投注者在一場賽事中,選出兩匹或兩匹以上的馬匹或組合,或者需要在一個牽涉多場賽事的投注形式的每一關中,選中第一名、第一名或第二名、第一名及第二名、或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馬匹,指以複式投注形式進行的每個個別投注 (包括因應投注者所選擇的馬匹的每個個別可能勝出賽果的投注)。
「博彩」指投注者可向營辦者(中信信託銀行)就馬會舉辦的賽馬賽事或就海外賽事提交投注的系統。
「投注戶口」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受注日」指營辦者不時公佈的特定日子中的辦工時間。
「《博彩設施規例》」指馬會的《博彩設施規例》。
「投注地點」指馬會的沙田及跑馬地馬場、場外的投注中心以及由營辦者不時認許的任何其他供博彩的地點。在文義許可的情況下,此定義包括馬會的官方網站及其他由營辦者核準或經營,容許透過互聯網提交投注的網站。
「投注終端機」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博彩彩票」指由投注終端機確定為有效後發出給投注者的實物票據;而對於營辦者使用而並無實物票據發出的任何設施,詳列該項投注的正式紀錄的部份,則被當作為有關的博彩彩票。
「現金」指紙幣或硬幣形式的港元。
「現金券」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組合」指根據營辦者的設定,由其所指定一場賽事中一匹或以上宣佈出賽馬匹組成的組合。
「組合獨贏」指一種獨贏投注,投注者需選中包含該場賽事第一名馬匹的組合。「勝出組合」為選中包含該場賽事第一名馬匹的組合。為免存疑,營辦者可就一場賽事提供多於一個組合獨贏的分組。
「電腦紀錄」指由營辦者所使用的電腦系統所出的紀錄。
「投注寶」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宣佈出賽馬匹」指根據《賽事規例》,宣佈在某一場賽事中出賽的馬匹。
「損毀彩票」指任何遭撕毀、損壞或被塗改的實物博彩彩票,其損毀程度達致馬會認為難以辨認載於票上的資料的程度。「被取消資格」或「取消資格」具有《賽事規例》所賦予該等詞語的涵義。
「彩金」指:
(a) 如屬平分彩金投注,為營辦者依各平分彩金的投注種類而宣佈就每項有效投注派發予「勝出組合」、「安慰獎組合」或「特獎組合」的金額;
(b) 如屬固定賠率投注,為一項有效投注的勝出投注金額乘以載於營辦者的正式紀錄中的該有效投注的固定賠率,但需受限於營辦者根據本規例第 2.15 條可能設定的任何最高彩金;或
(c) 如屬匯出彩池投注,為營辦者依各可供匯出彩池的投注種類而言,參照外地營辦者為各該等投注種類所宣佈的派彩後,就各該等投注種類的每項有效投注派發予「勝出組合」的金額;如遇本規例第 6.1(h)條中所述之情況,而營辦者決定終止受影響投注種類的匯出彩池並為該等投注舉辦獨立的平分彩金投注彩池,則「彩金」指營辦者為該等投注當中的獲勝投注計算並宣佈派發的金額。
「彩金整數賬戶」指具備以下功能的一個賬戶:
(a) 根據本規例第 2.19、3.7 及/或 6.7 條,因彩金及/或回扣退位求其整數,以致淨得彩池剩下未派出的金額,該等金額即撥入「彩金整數賬戶」;及
(b) 根據(i)本規例第 2.19 及/或 3.7 條,因彩金及/或回扣進位求其整數或(ii)符合本規例第 6.7 條的最低彩金要求,以致淨得彩池出現不敷之數,不敷之數即從「彩金整數賬戶」內扣除補足。
「孖寶」指投注者須在指定的兩場賽事中,均選中每場的第一名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指第一關第一名馬匹連同第二關第一名馬匹。「安慰獎組合」指第一關第一名馬匹連同第二關第二名馬匹。「孖 T」指投注者須在指定的兩場賽事中,不論馬匹的跑出次序,選出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指在兩關中均選出每場的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馬匹,而不論馬匹的跑出次序。
「覆述」指投注者在通過電話投注服務口頭作出投注時,職員就其投注向投注者作出的口頭覆述,且該口頭覆述載於馬會的錄音系統內。
「運財機轉帳」指利用運財機以電子方式轉撥資金。
「運財機」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智財咭」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電子錢包」指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設施」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在文義許可的情況下,「設施」包括投注地點。「錯誤出閘」指依據《賽事規例》,出閘情況有欠公允,騎師被勒令返回出閘處的事件。
「大熱門」
(a) 除以下副款第(b)條另有規定外,每場賽事的「大熱門」、「第一大熱門」、「第二大熱門」及「第三大熱門」指:(i) 「大熱門」及「第一大熱門」指該場賽事截止博彩時,於電算機所記錄的獨贏彩池中(如有組合獨贏投注,則指合併彩池中),獲最高有效投注金額的馬匹。
(ii) 「第二大熱門」指依照電算機所記錄的獨贏彩池中(如有組合獨贏投注,則指合併彩池中),獲第二最高有效投注金額的馬匹。
(iii) 「第三大熱門」指依照電算機所記錄的獨贏彩池中(如有組合獨贏投注,則指合併彩池中),獲第三最高有效投注金額的馬匹。
(b) 如根據本規例有需要決定,那一匹馬匹在某一場賽事中,為大熱門、第一大熱門、第二大熱門或第三大熱門,而依照電算機所記錄的獨贏彩池中(如有組合獨贏投注,則指合併彩池中),有兩匹或兩匹以上的馬匹,獲得相同的有效投注金額時,則在該等馬匹之中,在正式賽事節目表上編號較其他馬匹前的馬匹,將被當作獲較高的有效投注總額。
(c) 當收到獲營辦者授權許可收受投注的海外團體就本定義所述賽事相同的獨贏(包括組合獨贏)投注的投注資料,該賽事的每一匹馬匹的投注總額需包括與該海外團體所送達而未為營辦者限制提交及/或拒絕接受或剔除的有關投注資料相符,由該海外團體已收受和接納的總金額。
(d) 當營辦者接受了就本定義中所提及賽事及與獨贏等同的投注並為匯出彩池緣故把相關博彩資料傳送予外地營辦者時,賽事中每匹馬的有效投注總額應包括外地營辦者就該賽事所收到和接受的與獨贏等同的所有投注總額(及如所收到的是相關博彩資料而非現金,則包括該等相關博彩資料所指的總金額)。
「串拖投注」是一種博彩方式:
(a) 如投注只牽涉一場賽事,投注者須將一匹或多匹宣佈出賽的馬匹,單獨地或在排列次序中,包括在該場賽事在接受投注時所有其他宣佈出賽的馬匹的投注組合中;
(b) 如投注牽涉多個關次,投注者須將任何一關的一匹或多匹宣佈出賽的馬匹,單獨地或在排列次序中,包括在該關場次在接受投注時所有其他宣佈出賽的馬匹的投注組合中。
「四連環」指投注者須在一場指定賽事中,不論跑出次序,選中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第四名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為不論跑出次序,選中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第四名馬匹。
「固定賠率」指在一項投注下注時,營辦者所設定的賠率,或載於營辦者的正式紀錄中就該有效投注的賠率。
「靈活玩」指營辦者提供的一種博彩方式。據此方式,投注者可指定其選擇於每張博彩彩票的投注組合的總投注金額,而該總投注金額將會平均分配於每個投注組合。如總投注金額除以投注組合的總數並非整數,有關數目將計算至最接近的萬分之一。每一個投注組合的投注金額即屬一個「靈活玩投注單位」。
「靈活玩投注單位」指投注者使用靈活玩投注於一張博彩彩票內每一個投注組合的投注款額,而營辦者將根據其不時規定的最低投注款額決定接受與否。
「外地營辦者」指為海外賽事營辦平分彩金彩池並已與營辦者訂立匯出彩池合約協定的海外機構。在文義許可的情況下,此定義包括任何為營辦者提供傳送博彩資料及/或計算彩金服務的其他海外機構。
「分組」指在一場賽事中為提供組合獨贏就一個或多個組合所作的設定。
「互聯網」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互聯網設施」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多寶」指就單一彩池由多寶彩池中扣除,或就合併彩池由多寶儲備彩池中扣除,而按營辦者指定撥備及將會撥入淨得彩池或合併彩池內的款項。
「多寶彩池」就每個個別的投注種類來說,多寶彩池是以下各項的累積:
(a) 某個別投注種類的淨得彩池中,無勝出彩票的部份;
(b) 某個別投注種類的淨得彩池中,依照本規例未有派彩及未有退款的部份;及
(c) 在某個別投注種類中,未被撥入指定的淨得彩池內的每份多寶。
「多寶儲備扣數」就每個個別的投注種類來說,指依照本規例第3.3(a)和 3.3(b)條,不時從指定的個別彩池中扣除,並撥入多寶儲備彩池中的款項。
「多寶儲備彩池」 (a) 就每個個別的投注種類來說,指累積的多寶儲備扣數;或(b)就合併彩池來說,指各個組成合併彩池之彩池的相關多寶儲備扣數之總額。
「騎師」具有《賽事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騎師王」指在一賽事日中,投注者須選擇該賽事日的哪位騎師能獲得最多騎師王分數的投注。
「騎師王分數」指參賽騎師在騎師王指定坐騎中實際策騎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位置的馬匹所得的分數。
「關」如某些博彩形式,規定投注者須在一場以上的賽事中作出投注選擇,「關」則指每一場指定的賽事。第一場指定的賽事是第一關。第二場指定的賽事是第二關,其餘依照該投注種類的賽事數目類推。
「落敗注項」指任何不符合退款或彩金派發資格的有效投注。在過關投注的情況中,落敗注項的金額將同時包括任何結轉而又被提交為一投注的應得彩金和/或退款。為免除懷疑,當一項組合獨贏投注成為獲勝投注,該項投注所包含在組合中未取得第一名的馬匹的部份,不被視為「落敗注項」。
「合併彩池」指由營辦者選擇的任何兩個或以上淨得彩池之總投注金額。在本規例中,同一場賽事中獨贏和組合獨贏之淨得彩池將被視為合併彩池。
「複式」指營辦者提供的一種投注方式。據此方式,投注者無須就每項投注作出要求。投注者只須指明某些馬匹或組合,並要求將每一個可能的排列方式組成一個投注組合,從而成為有效投注。
「指定騎師」指營辦者單獨列出姓名及單獨設定固定賠率的某名在某賽事日的指定賽事中參與策騎馬匹的騎師以向投注者提供騎師王投注。
「淨得彩池」指各個彩池減去相關之扣除百分率及多寶儲備扣數。當營辦者為海外賽事提供匯出彩池時,則「淨得彩池」指有關海外彩池減去相關之扣除百分率和外地營辦者及其授權業務伙伴為各
「勝出組合」所收到的投注總額。
「正式紀錄」指:
(a) 除以下副款第(b)條另有規定外,當應用於博彩彩票或現金券時,或應用於經投注終端機、運財機或投注寶處理的交易時,或應用於透過使用智財咭、互聯網設施、電子錢包或馬會的指定電話系統處理的交易時,「正式紀錄」指電腦紀錄;及
(b) 當應用於投注者通過電話投注服務向職員口頭作出投注時,
「正式紀錄」指由馬會的錄音系統證明投注者本人確認的覆述詳情;如無投注者的確認或錄音,則指電腦紀錄。
「營辦者」指中信信託銀行。
「其他騎師」指除指定騎師之外, 任何在該指定賽事中實際策騎馬匹的任何一位其他騎師。
「匯出彩池」為投注者與營辦者之間就海外賽事的博彩種類,透過此安排,營辦者在接受、處理並將匯出彩池投注納入正式紀錄後,把相關博彩資料傳送予外地營辦者,就計算彩金而言,如同將該匯出彩池投注直接投注予外地營辦者並納入海外彩池。
「匯出彩池投注」指投注者為海外賽事作出的平分彩金投注,而其博彩資料將獲傳送予外地營辦者(如該投注獲接受及並未隨後遭限制提交及/或拒絕接受或剔除)以納入海外彩池作計算彩金之用。
「海外博彩規例」指外地營辦者的規例及/或條款與細則,用於規管就可供匯出彩池的投注種類所作出的投注交易,而該等規例及/或條款與細則可不時作出修訂。
「海外彩池」就為每種可供匯出彩池之不同投注種類計算彩金而言,指外地營辦者及其授權業務伙伴根據海外博彩規例或與其業務伙伴把接受的投注相加之協議而接受的有效投注的總投注金額。為免存疑,該總投注金額包括所有由營辦者接受及為營辦者傳送予外地營辦者之博彩資料所代表,而且隨後並未遭營辦者或外地營辦者限制提交及/或拒絕接受或剔除的匯出彩池投注之金額。
「海外賽事」指一場在國外並根據海外賽馬組織的賽事規例所舉行的賽事。
「海外董事」指按照適用的賽事規例的定義,在所舉行的某次海外賽馬的有關賽事中,出任賽事董事的人士。
「平分彩金」指成功選中並投注於「勝出組合」、「安慰獎組合」或「特獎組合」的投注者按照各自投注款額比例或營辦者不時決定的公式分享各投注種類的淨得彩池或合併彩池(視乎情況而定)的博彩系統。在文義許可的情況下,「平分彩金」和「平分彩金投注」包括(a)匯出彩池和匯出彩池投注,其「勝出組合」將按照各自投注款額比例或外地營辦者不時決定的公式分享各匯出彩池投注的海外彩池;和(b)根據本規例第 6.1(h)條以獨立彩池舉辦的匯出彩池投注,而其「勝出組合」將按照外地營辦者為同一種匯出彩池投注使用的公式分享獨立彩池。
「部份投注單位」當某種投注種類,投注以複式或膽拖形式進行時,營辦者宣佈接納為投注單位的部份,即為「部份投注單位」。
「扣除百分率」指營辦者從每一個彩池或其中任何部份中(或如屬匯出彩池,則由外地營辦者從每一個海外彩池或其中任何部份中),扣除的有效投注總金額的百分率。
「位置」指投注者須最少選中一匹跑入位置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為跑入位置馬匹。
「跑入位置馬匹」指,視乎每種博彩方式,得以跑入名次有資格分享彩金的馬匹。
「彩池」就每種不同的投注種類來說,指投注者就該投注種類所作的有效投注的總投注金額。為免存疑,
(a) 就各個匯出彩池提供的投注種類而言,此定義包括投注者為該投注種類之匯出彩池投注的總金額,而相關博彩資料將納入相應的海外彩池內;和
(b) 就根據本規例第 6.1(h)條而改以獨立彩池舉辦的匯出彩池而言,此定義包括投注者為該投注種類之匯出彩池作出以及根據本規例獲處理的匯出彩池投注之總金額,而該總金額獲納入正式紀錄而且隨後並未遭限制提交及/或拒絕接受或剔除。
「四重彩」指投注者須在一場指定的賽事中,按跑出次序選中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第四名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為按跑出次序選中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第四名跑入位置馬匹。
「電腦票」指一張每一投注均為隨機投注的博彩彩票。
「連贏」指投注者須在一場賽事中,不論次序選中頭二名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為第一名馬匹搭第二名馬匹。
「位置 Q」指投注者須不論次序選中頭三名跑入位置馬匹中任何兩匹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為選中頭三名跑入位置馬匹的任何兩匹馬匹。
「馬場」指分別位於跑馬地及沙田的馬會建築物、看台及跑馬場,或任何有賽事舉行的其他馬場。
「隨機投注」指一項由營辦者使用的電腦隨機產生的馬匹選擇而組成的投注。
「回扣」指在本規例第 2.13 條的規定下,營辦者根據其自訂比率就落敗注項付予投注者的金額。
「退款」指任何根據本規例由營辦者向投注者退還的有效投注注款,及應包括(a)無資格參與淨得彩池的每項有效投注注款和(b)就匯出彩池投注而言,博彩資料已傳送予外地營辦者但隨後遭限制提交及/或拒絕接受或剔除的匯出彩池投注之金額。
「本規例」指本冊內列出及可不時作出修訂的規例。
「《賽事規例》」指馬會現行或以後,就處理及管制賽事所定下的規例,其中包括馬會董事局發出的指示。就海外賽事而言,「賽事規例」則指舉行有關海外賽事的賽馬組織之海外董事所定下的賽事規例和指示。
「騎師王指定坐騎」指騎師在某賽事日於騎師王博彩剛開始接受投注時被安排於該賽事日各場指定賽事中之策騎。
「自助售票機」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六環彩」指投注者須在不少於五關及不多於六關的每場賽事中,選中第一名或第二名馬匹的投注。營辦者為構成某一六環彩投注而指定某場賽事為六環彩的關次。「勝出組合」為選中指定賽事中每場賽事的第一名或第二名馬匹。
「六環彩六寶獎」指宣佈付予六環彩的「勝出組合」中每一投注單位的款項,而該「勝出組合」為選中指定賽事中每場賽事的第一名。
「職員」指馬會和/或營辦者的僱員,並包括與馬會和/或營辦者訂有合約協定的任何獨立承包人士的僱員。
「出賽馬匹」指宣佈在一場賽事中出賽的馬匹,且根據《賽事規例》, 其後並無宣佈為無出賽的馬匹或被退出賽事的馬匹。
「董事」具有《賽事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馬會董事局」具有馬會章程細則所賦予的涵義。
「代替馬匹」視乎本規例所需,指大熱門、第二大熱門或第三大熱門。
「停賽」具有《賽事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電話投注服務」具有《博彩設施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三重彩」指投注者須在一場指定的賽事中,按跑出次序選中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為按跑出次序選中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跑入位置馬匹。
「電算機」指由馬會操作並用作博彩用途和相關服務的自動化機器。
「練馬師」具有《賽事規例》所賦予的涵義。
「三寶」指投注者須在三場指定賽事中,均選中每場的第一名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為選中三關中每場賽事的第一名馬匹。「安慰獎組合」為選中頭兩關中每場賽事的第一名馬匹,及選中第三關的第二名馬匹。
「單 T」指投注者須在一場指定賽事中,不論跑出次序,選中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為不論跑出次序,選中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跑入位置馬匹。
「三 T」指投注者須在三場指定賽事中的每一場,不論跑出次序,均選中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為在三關的每一場賽事中,不論跑出次序,選中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馬匹。「安慰獎組合」為在頭兩關的賽事中,不論跑出次序,選中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馬匹。
「投注單位」指除靈活玩投注單位及部份投注單位外,營辦者就每一投注種類而不時規定用作計算彩金的最低投注款額。「有效投注」指按照本規例處理,已納入正式紀錄的每項投注,而
(a)如屬平分彩金投注,則亦已被納入有關平分彩金的投注種類彩池內而其後沒有被限制提交及/或拒絕接受或剔除的每項投注;和(b)如屬匯出彩池投注,則相關博彩資料已被納入海外彩池而隨後並未遭營辦者或外地營辦者限制提交及/或拒絕接受或剔除的每項匯出彩池投注。
「無效賽事」指:
(a) 根據《賽事規例》宣佈為無效的賽事;或
(b) 於馬匹宣佈出賽前或宣佈出賽後,被取消的賽事;或
(c) 從未舉行的賽事;或
(d) 按照《賽事規例》,並無馬匹跑入位置的賽事;或
(e) 遭營辦者宣佈為無效的海外賽事。
「無效彩票」指任何被宣佈為無效的博彩彩票。
「覆磅完畢訊號」具有《賽事規例》所賦予的意義。
「獨贏」指投注者須在一場賽事中,選中第一名馬匹的投注。「勝出組合」為在一場賽事中,選中第一名馬匹。當獨贏和組合獨贏組成合併彩池,所有對「獨贏」投注的題述包括組合獨贏投注。
「獲勝投注」指根據本規例任何符合彩金派發資格的有效投注。
「獲勝彩票」指有資格獲得彩金的任何博彩彩票。
「退出馬匹」指按照《賽事規例》,宣佈在某場賽事中的無出賽馬匹或被退出賽事的馬匹。
1.2 除文義另有指明外,馬匹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其後排名以及完成賽事的次序均指由馬會在覆磅完畢訊號後宣佈的排名及完成比賽次序,而就海外賽事而言,排名以及完成賽事的次序均指由海外董事或外地營辦者根據相應《賽事規例》或海外博彩規例宣佈的排名及完成比賽次序。
1.3 表示一性別的詞包括所有其他性別,表示單數的詞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1.4 本規例各條規例(及副款)的標題將不影響本規例的推定或解釋。解釋任何規例時,可與任何其他規例作互相參照。
第二章 一般規例
2.1 營辦者(中信信託銀行)的權職
(a) 為進行獎券活動的目的,營辦者可使用與彩券商可能協議的該些設施。
(b) 凡本規例未有列明的事宜,須交由營辦者決定,或作出最終定奪。
2.2 酌情權
如根據本規例,營辦者有權決定或裁決某一項事情:
(a) 在作出決定或裁決時,營辦者有絕對的酌情權;
(b) 營辦者並無責任說明其決定或裁決的理由;及
(c) 營辦者的決定或裁決是最終的決定。
2.3 舉行攪珠
(a) 攪珠將由營辦者決定採用某方法及在某時某地舉行。
(b) 營辦者有權將攪珠延期。
2.4 獎券設施
(a) 營辦者將提供設施,以便有意參加者可提交注項,及藉獎券彩票領取獎金及/或退款。
(b) 營辦者全權決定提供何等設施,並可無須通知,不時更改所提供的設施。
(c) 任何人士如使用或申請使用設施(視情況而定),則該人士會被視為已接受本規例、《博彩設施規例》及該些營辦者認為適用於有關設施的額外條款及條件;該些規例、條款及條件可不時由營辦者作出修訂。
(d)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者外,彩券商所提供的設施不會擴展至接納以其他通訊方法所作的注項。
(e) 彩券商全權決定其設施開放與公眾人士使用的時間。
(f) 各個獎券類別應由那種設施提供、每一設施適用的處理方式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經每項設施構成有效注項所須的處理方式和接受注項程序)及每個獎券類別的提交注項時間均由彩券商及營辦者決定。
(g) 參加者根據本規例申請使用的所有設施將只可作參加者的個人使用。
(h) 不管彩券商及/或營辦者是否知悉(不論實際知道或憑法律構定或認定而知道)在一投注戶口、獎券彩票或現金券(視情況而言)中存在共有或受爭議的利益,彩券商及營辦者將視投注戶口持有人或出示該獎券彩票或現金券之人士爲唯一對該投注戶口、獎券彩票或現金券有利益之人士。投注戶口持有人或出示獎券彩票或現金券之人士將就任何關於該投注戶口、獎券彩票或現金券的爭議利益所引致的任何責任,彌償彩券商及營辦者。
2.5 獎券的處理方式及程序
(a) 在開始出售獎券之前,營辦者會公告該類獎券的運作形式,該
運作形式在營辦者作出更改的公告前將被持續採用。
(b) 所有注項必須以港幣作出及結算。
(c) 除營辦者另行宣佈及本規例另有規定外,所有注項必須以下列方式繳付:
(i) 現金;
(ii) 現金券;及/或
(iii) 投注戶口。
(d) 參加者不得撤回任何有效注項,但本規例下文第 2.5(e) 條的規定除外。
(e) 如某多期攪珠注項有資格獲獎金或退款:
(i) 持有實物獲獎彩票之參加者可以向營辦者繳回實物獲獎彩票以撤回對剩餘攪珠的注項,同時領取前述獎金或退款及剩餘攪珠的注項款額退款。
(ii) 透過投注户口繳付獲獎彩票之參加者不可撤回對剩餘攪珠的注項。
(f) 一項注項只有在經彩券商按照本規例處理後以及被納入正式紀錄內,方成為有效注項。除非該項注項的注項款額已獲彩券商接受及/或已從該參加者的投注戶口中扣除,否則該項注項不被視為已被彩券商按照本規則處理。
(g) 任何遭營辦者拒絕或未獲營辦者接受的注項或部份注項不會構成一項有效注項。
(h) 無論任何情況下,營辦者皆無責任為注項款額未獲彩券商接受及或未從該參加者的投注戶口扣除的注項向該參加者支付獎金。
2.6 獎券限制
(a) 營辦者可無須提出任何理由,而限制注項的數量及或金額及或拒絕或剔除參加者提交的一項注項的全部或部份,而不論有關注項是否已經由彩券商處理及/或已獲營辦者接受。
(b) 任何根據本規例第 2.6(a) 條而被拒絕或剔除的注項或部份的注項不會構成一項有效注項。
(c) 對於被拒絕或剔除的注項或部份的注項,營辦者的責任(如有者)僅限於退款,退回參加者向彩券商提交並已由彩券商代表營辦者收取的金額中所被拒絕或剔除的注項款額。
(d) 營辦者根據本規例第 2.6(a) 條所作的決定對參加者具有約束力,參加者無權向營辦者追討由於有關限制、約束、拒絕參加及/或剔除而可能出現卻不能獲取的任何獎金及/或退款。
2.7 獎券彩票 — 格式營辦者將決定獎券彩票的格式,並指定某種獎券彩票適用於某一項注項種類。營辦者同時決定記錄獎券彩票或某一項注項的正式紀錄和電腦紀錄的內容。
2.8 獎券彩票及博彩設施 — 收費營辦者可決定空白獎券彩票或使用任何營辦者為獎券活動而促致的
設施是否需要收費。
2.9 實物獎券彩票 — 填寫
(a) 填寫實物獎券彩票時,適用下列條文:
(i) 獎券彩票必須用藍色原子筆填寫。
(ii) 須於票面格子內劃上垂直的劃線「│」符號以顯示選擇,劃線須完全劃在格子內。
(iii) 獎券彩票不得摺疊。
(iv) 不得在獎券彩票上作出修改或更正。
(b) 一名參加者購買電腦票應被視為已選擇電腦票上組成每一注項的號碼。
2.10 獎券彩票 — 有效性
(a) 儘管獎券彩票上或內已載錄資料,一項注項只有在經彩券商按照本規例處理後以及被納入正式紀錄及彩池內,方成為有效注項。除非該項注項的注項款額已獲彩券商接受及/或已從該參加者的投注戶口中扣除,否則該項注項不被視為已被彩券商按照本規例處理。
(b) 一項有效注項是否合乎資格獲派獎金及/或發還退款應取決於該項注項的正式紀錄及是否已按照本規例處理,而不必考慮任何其他東西,包括實物獎券彩票上印有的任何資料。
(c) 凡以獎券彩票形式作出的注項,須經投注終端機機印生效或根據《博彩設施規例》確認,方有資格參與彩池。
(d) 參加者須全責確保發給或傳達給他的獎券彩票,正確地載錄了他提交的注項的所有詳情。
(e) 獎券彩票一經發出給參加者或經參加者確認,參加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取消或撤回。
(f) 若營辦者宣佈正式紀錄(或其任何部份)無效,該有關獎券彩票將被視作無效;所有記錄在經宣佈無效的正式紀錄(或其任何部份)的注項,將不符合資格獲發獎金。在本規例第 2.16條的規定下,所有受影響的注項將獲退還款項。
2.11 實物獎券彩票 — 遺失及損毀
(a) 若實物獎券彩票已被發出,營辦者授權彩券商拒絕派發獎金予任何不能出示獎券彩票的參加者,或任何出示一張損毀彩票的參加者。
(b) 任何獎券彩票(包括損毀彩票)不會獲得派發獎金或發還退款,除非該彩票可憑其獨有的序列號碼辨證。
(c) 參加者必須在有關攪珠舉行的日期後起計的 7 天內,向彩券商提出要求辨證一張已遺失的實物獎券彩票。參加者必須在有關攪珠舉行的日期後起計的 60 天內,向彩券商提出要求辨證一張損毀彩票。
(d) 彩券商或營辦者並無責任辨證一張已遺失的獎券彩票或損毀彩票。惟若彩券商或營辦者同意進行辨證,彩券商或營辦者可按其自行釐定的收費,收取費用。
(e) 即使一張已遺失的獎券彩票或損毀彩票能由彩券商辨證,營辦者仍可指示彩券商暫延派發獎金,直至有關攪珠舉行的日期後起計的 60 天後,方予派發。營辦者並可就該付款付加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2.12 獎券彩票 — 無效
(a) 即使有關注項已納入彩池內,又即使已宣佈派發獎金,營辦者可無須提出任何理由,隨時宣佈任何獎券彩票無效。
(b) 宣佈某一張實物獎券彩票為無效的公佈,可以透過通告形式,於營辦者總部及/或發售該張實物獎券彩票的獎券發售地點的告示板上張貼。任何此類通知須自公佈時間起,張貼不少於24 小時。
(c) 此類公佈發表後,營辦者所接受的有關注項,須從彩池內扣除。
(d) 在符合本規例第 2.16 條的規定下,所有被宣佈為無效的注項的款額將被發還。
2.13 未付足注款的注項
(a) 參加者必須在注項被接納或被獎券設施記錄或載入正式紀錄之時(以最早者計算),付足注項的注款。
(b) 如參加者在付足注款前,獎券活動已經停止,參加者仍須付足該注項的全部注款。
(c) 如參加者未有付足有關注項的注款,而根據正式紀錄,該注項本應獲派發獎金或發還退款,營辦者可宣佈有關獎券彩票無
效。
2.14 固定指示
(a) 營辦者可接受固定指示,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唯有投注戶口持有人方可作出固定指示;
(ii) 該等固定指示必須正確及成功透過彩券商顧客服務熱線互動語音系統遞交,或以書面致送彩券商顧客服務部並遞交及由彩券商接收;
(iii) 固定指示在營辦者決定的日期生效;
(iv) 任何固定指示的更改或取消,必須正確及成功透過彩券商顧客服務熱線互動語音系統遞交,或以書面致送彩券商顧客服務部並遞交及由彩券商接收;及
(v) 營辦者可決定固定指示的更改或取消的生效日期。
(b) 除非有關投注戶口,在獎券攪珠之日的前一天辦公時間結束時,備有足夠存款支付固定指示的注項,否則所有以固定指示處理的注項,不得生效。
(c) 如投注戶口並無足夠存款,以支付固定指示的注項,則營辦者可暫停或取消其固定指示而毋須給予事前通知。
(d) 無論因何原因,若以固定指示處理的注項(不論全部或部份)未有包括在有關獎券內,彩券商或營辦者亦無須向投注戶口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責任。
(e) 營辦者可接受以部份注項單位投注的固定指示。任何投注戶口持有人就某注項通過固定指示提交的金額,而該金額雖少於一注項單位但屬營辦者可不時指定及接受的一個部份注項單位,將被視爲一部份注項單位。所有注項必須使用一注項單位或其整數倍數,或一個部份注項單位提交。營辦者可不受理任何並非使用注項單位或其整數倍數,或一個部份注項單位提交的固定指示。
(f) 如營辦者更改注項單位的最低金額或部份注項單位可接受的面額,則投注戶口持有人就其固定指示的每注項所提交的金額將被視爲修改後的注項單位的分數或倍數(如適用)。營辦者只會接受有關分數如該金額與營辦者指定及接受的一個部份注項單位相同。直至投注戶口持有人根據本規例作出任何進一步的更改或取消,固定指示將被視爲已自動作出上述更改。
2.15 攪珠結果
(a) 營辦者將記錄攪珠結果及應付的獎金。
(b) 上述記錄應為正式結果,所有參加者應受此等結果約束。
2.16 獎金及退款 — 支付
(a) 所有獲獎彩票或退款申領,必須在有關攪珠舉行的日期後起計的 60 天內的任何工作天或在多期攪珠注項的情況下,在最後一期攪珠舉行的日期後起計的 60 天內的任何工作天,於一個獎券發售地點憑票領取款項。
(b) 凡獎金或退款,未有於有關攪珠舉行的日期後起計的 60 天內領取者,一概予以沒收。
(c) 營辦者全權決定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券或存入參加者作出注項時使用之投注戶口的方式,派發獎金或發還退款。
(d) 若然有一實物獎券彩票,該實物獎券彩票必須交還彩券商或獎券代理商,方可獲發獎金或退款。
(e) 每張實物獎券彩票一經獲發獎金或退款,即成為營辦者的財物。
(f) 如正式紀錄顯示已就某一注項付訖獎金或退款,有關紀錄即為獎金或退款已支付的確證。
(g) 營辦者授權彩券商只向提交符合正式紀錄的實物獎券彩票之人士,派發獎金或發還退款。彩券商或營辦者並不會理會聲稱享有獎券彩票利益的任何其他人士有關獎金或退款的分配申索或爭議。根據本規例第 2.4(h) 條規定,出示獎券彩票的人士將就任何有關該獎券彩票或有關注項的利益爭議而產生的任何責任,彌償彩券商及營辦者。
(h) 營辦者並無責任在任何特定時間內,派發獎金或發還退款。2.17 獎金 — 修訂
(a) 凡獎金於公佈後,發覺有差誤或計算錯誤,營辦者有權宣佈將獎金修訂。
(b) 營辦者一旦發覺某項獎金有差誤或計算錯誤,即可行使修訂獎金的權力。
(c) 任何獲獎彩票持有人,凡仍未領取獎金者,均可獲派修訂後的獎金。
(d) 在符合本規例第 2.17(f) 條至第 2.17(h) 條的規定下,任何獲獎彩票持有人,如已領取獎金者,亦有權申領原有獎金與已修訂獎金的差額。
(e) 營辦者如公佈獎金修訂,須自行或要求彩券商於營辦者及/或馬會總部張貼有關公佈的通告和/或以營辦者認為必要和可行的方式公佈有關修訂。
(f) 營辦者可為有資格領取修訂獎金的參加者,指定修訂獎金的申領期限及申領地點。
(g) 營辦者可規定聲稱有資格領取修訂獎金的參加者,在領取獎金前,向營辦者或彩券商提供身份證明及留下聯絡地址。營辦者可訂明派發修訂獎金的任何條款。
(h) 營辦者指定修訂獎金派發期限過後,合乎資格的獲獎彩票持有人,如未有前往領取修訂獎金,或未能提供營辦者認為滿意的身份證明,或未能接受營辦者的派發條件,則該等未申領的獎金予以沒收。
(i) 每個投注戶口雖獲存入其使用投注戶口作出的注項的獎金,如
該獎金其後經修訂,該投注戶口將根據差額扣賬或入賬。
(j) 如修訂獎金較原有獎金為少,營辦者有權放棄向已獲派獎金的
參加者索還多派的獎金。
2.18 獎金 — 登記
(a) 營辦者可指示彩券商只派發獎金予已按照營辦者指定的方式登記的獲獎彩票持有人或作出有效注項而中獎的投注戶口持有人的一個投注戶口。
(b) 在此情況下,營辦者會通過彩券商公佈申領獎金須辦理登記,並指明登記期限、地點及方法。
(c) 如獲獎彩票持有人,或其有效注項已中獎的投注戶口持有人,未有遵照指定時限和方式向彩券商進行登記,營辦者可拒絕派發獎金,並沒收有關獎金。
2.19 獎金及退款 — 申領的有效性
(a) 營辦者可指示彩券商進行它認為需要的查詢,以確定某獎金或退款的申領是否有效。出示申領的參加者必須與彩券商充份合作,否則營辦者可延遲或拒絕支付款項。
(b) 儘管某一張獎券彩票先前已被公佈為無效,在收到領取獎金的申請時,彩券商仍可進行它認為適當的查詢,以確定該張獎券彩票如何被宣佈為無效。任何查詢均不會授予無效獎券彩票持有人任何獲領獎金的權利。
2.20 攪珠的終止
(a) 營辦者可在任何時候終止任何一期攪珠,而無須提出任何理由。
(b) 所有被納入此終止攪珠的彩池之有效注項將獲全數退款。
(c) 營辦者對於被納入此終止彩池之注項除全數退款以外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2.21 獎金及退款 — 沒收任何根據本規例被沒收的獎金或退款或任何其他款項,將按照營辦者決定的方式撥入金多寶彩池。
2.22 職員 — 協助任何協助投注者填寫獎券彩票的職員、彩券商、營辦者及/或獎券代理商,均無須就該職員確實或據稱未能依照參加者要求填寫彩票而付上或代為付上任何責任。
2.23 未成年或穿著校服人士
(a) 任何未足十八歲人士或穿著校服人士,均不得或不准許:
(i) 提交注項或企圖領取獎金或退款;或
(ii) 進入任何獎券發售地點,得到營辦者授權者除外。
(b) 如參加者經證實在提交注項時年齡不足十八歲,該參加者的注項可被宣佈為無效。該參加者原應獲發的獎金或退款須予以沒收。
(c) 彩券商、營辦者及/或獎券代理商均有權向任何違反本規例第2.23 條的未足十八歲或穿著校服人士,及/或任何協助或教唆該等違規的人士,要求他們彌償彩券商、營辦者及/或獎券代理商因該等違規而可能蒙受的所有責任、檢控、申索、損失或損害。
2.24 主管的權限
營辦者授權並且參加者接受,獎券發售地點的主管有權不給予任何理由:
(a) 拒絕接受任何人士為注項提交的款項;
(b) 取消對注項的接受;及
(c) 勒令任何人士離開獎券發售地點。
2.25 設施故障
(a) 如在一期攪珠舉行中,用以攪珠的機器發生故障,營辦者可以按照其決定的方式繼續舉行該期攪珠。
(b) 如因設施干擾或故障,以致某項注項未能載入營辦者的電腦紀錄和被納入於有關的彩池內,不論干擾或故障因何發生,營辦者的責任(如有者)僅限於退款,退回參加者的注項款額。
(c) 如一注項已成為有效注項,但其後設施發生故障、損壞或損毀,或又如有關正式紀錄損壞或損毀,以致有效注項不能被辨認或追索,不論故障、損壞或損毀因何發生,營辦者的責任
(如有者)僅限於退款,退回參加者的注項款額。
2.26 《博彩設施規例》的適用《博彩設施規例》的規定將被視作為本規例的一部份。
2.27 免除責任當執行本規例時,營辦者、彩券商或獎券代理商(如有者)不會:
(a) 對參加者或其他人士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負責,儘管其損失是由於彩券商、營辦者及/或獎券代理商、其僱員、代理人或承包人士,包括該代理人的僱員或該承包人士的僱員或任何其他人士任何有意或疏忽的行為或遺漏而引起的;
(b) 對由於任何設施的任何無效、干擾或故障(不論其因由)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毀的申索負責;或
(c) 受理任何因有關獎券活動所引起的申索。
2.28 非先例
彩券商或營辦者在某一情況下所行使的酌情權,將不構成一具約束力的先例,以使彩券商或營辦者在另一情況下需要以相同或類似方式行使其酌情權。
2.29 不放棄
營辦者對本規例任何條款不行使、或對該行使有所延誤、放寬或容忍,將不構成對該行使的放棄;營辦者對本條例的任何一次或部份執行或行使,將不對營辦者就本條例在將來的任何執行或行使作出局限。
2.30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
本規例由台灣法律管轄。每一位參加者將服從台灣法院的獨立司法管轄權。
第三章 六合彩獎券
3.1 獎券形式
「六合彩」是從一至四十九(包括首尾兩數)或營辦者可能決定和公佈的該些號碼中攪珠選出攪出號碼及特別號碼的獎券。
3.2 單式注項
在一單式注項中,參加者必須從四十九個號碼中選出六個號碼,每一單式注項為一次機會。
3.3 複式注項
在一複式注項中,參加者必須從四十九個號碼中選擇最少七個號碼。為計算獨立的機會數目,所選號碼將組成每組由六個號碼組成
的所有可能的組合。
3.4 膽拖注項
在一項膽拖注項中,參加者必須從四十九個號碼中選擇最少七個號碼。為計算獨立的機會數目,所選號碼將組成每組由六個號碼組成的所有可能的組合,惟每一組合須包括參加者選為膽拖的全部號碼。
3.5 獎金基金的分配
(a) 下列各項應從獎金基金中扣除:
(i) 第四組獎金,每個 9,600 元;
(ii) 第五組獎金,每個 640 元;
(iii) 第六組獎金,每個 320 元;
(iv) 第七組獎金,每個 40 元;及
(v) 金多寶扣數。
(b) 餘下的獎金基金,不包括任何多寶獎金或根據本規例第 3.8 條加入的金多寶彩池金額,應當按下列方式分配:
(i) 第一組獎金基金 — 百分之四十五
(ii) 第二組獎金基金 — 百分之十五
(iii) 第三組獎金基金 — 百分之四十
3.6 獎金最少限額
(a) 本規例第 3.5 條之分配百分率可作調整,以盡量確保在任何時間內,每一有關獎金以一注項單位作計算:
(i) 第一組獎金應最少為第二組獎金的兩倍;
(ii) 第二組獎金應最少為第三組獎金的兩倍;及
(iii) 第三組獎金應最少為第四組獎金的兩倍。
(b) 營辦者可以決定第一組獎金基金的最低額。
3.7 金多寶扣數
營辦者可決定在每一期攪珠的獎金基金(不包括已加入的多寶及金多寶彩池)中扣除一定百分比的款額並撥入金多寶彩池。
3.8 金多寶彩池
(a) 營辦者可以決定在某期特定的攪珠,對第一組獎金基金增加一筆由金多寶彩池撥出的款項。
(b) 營辦者可以根據其自行決定的方式宣佈上述決定。
(c) 金多寶彩池的餘額(如有)應結轉入下期。
(d) 一旦營辦者決定對某一期攪珠的第一組獎金基金增加一筆由金多寶彩池撥出的款項,該筆款項應由金多寶彩池扣除,並不能就在宣佈決定的日期與該期攪珠之間舉行的任何其他攪珠支付根據本規例第 3.16 條得出的獎金。
3.9 獲獎資格
(a) 每一機會將可獲派其有資格獲派的最高組別獎金而不可獲派較低組別獎金。
(b) 可參與獎金派發的資格如下:
(i) 凡選中六個攪出號碼之每一機會將分享第一組獎金基金;
(ii) 凡選中任何五個攪出號碼及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分享第二組獎金基金;
(iii) 凡選中任何五個攪出號碼但不包括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分享第三組獎金基金;
(iv) 凡選中任何四個攪出號碼及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獲得第四組獎金;
(v) 凡選中任何四個攪出號碼但不包括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獲得第五組獎金;
(vi) 凡選中任何三個攪出號碼及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獲得第六組獎金;及
(vii) 凡選中任何三個攪出號碼但不包括特別號碼之每一機會將獲得第七組獎金。
3.10 獎金計算
(a) 計算每一獲獎機會在第一組獎金基金、第二組獎金基金及第三組獎金基金中可獲得的金額時,如獲獎機會的注項單位值大於注項單位,則該注項單位值將被視為若干注項單位,數目由注項單位值除以注項單位所得決定。
(b) 當第一組、第二組或第三組(視情况而定)有超過一個獲獎機會或當第一組、第二組或第三組(視情况而定)的獲獎機會的注項單位值大於注項單位,該組的獎金基金應被除以獲獎機會的注項單位及部份注項單位的總數,而每一獲獎機會的注項單位應分得由此計算出的金額。
(c) 除規例第 3.10(d) 條另有規定外,如在第一組或第二組(視情况而定)中只有一個獲獎機會,而該獲獎機會使用部份注項單位提交,則應以該組的獎金基金乘以部份注項單位除以注項單位,而有關獲獎機會應獲得以此計算出的獎金。獎金基金的餘額應撥入下期攪珠第一組獎金基金。
(d) 如在第三組只有一個獲獎機會,且其使用部份注項單位提交,則應以第三組獎金基金乘以部份注項單位除以注項單位,而有關獲獎機會應獲得以此計算出的獎金。第三組獎金基金的餘額應按下列進行分配:
(i) 如同時存在第一組及第二組的獲獎機會,百分之七十五則撥入同一期攪珠的第一組獎金基金及餘下的百分之二十五撥入同一期攪珠的第二組獎金基金;(ii) 如僅在第一組或第二組中存在獲獎機會,則撥入同一期攪珠存在獲獎機會的一組;或
(iii) 如不存在第一組及第二組的獲獎機會,則撥入下期攪珠第一組獎金基金。
(e) 爲免除懷疑,就每一獲獎機會的部份注項單位而言,則應獲得該組獎金的注項單位所分得的金額乘以部份注項單位除以注項單位。
3.11 無第四、第五、第六或第七組獎金如在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的任何一組、兩組、三組或全部中均沒有獲獎機會,則不應在獎金基金分配之前,按本規例第 3.5 條規定扣除有關組別的獎金,但金多寶扣數除外。
3.12 無第一組獎金如在第一組中沒有獲獎機會,則第一組獎金基金將撥入下期攪珠第一組獎金基金。
3.13 無第二組獎金如在第二組並沒有獲獎機會,則第二組獎金基金將撥入下期攪珠第一組獎金基金。
3.14 無第三組獎金如在第三組中沒有獲獎機會,則第三組獎金基金應按下列進行分
配:
(a) 如同時在第一組及第二組均有獲獎機會,百分之七十五則撥入同一期攪珠的第一組獎金基金及餘下的百分之二十五撥入同一期攪珠的第二組獎金基金;
(b) 如僅在第一組或第二組中有獲獎機會,則撥入同一期攪珠存在獲獎機會的一組;或
(c) 如不存在第一組及第二組的獲獎機會,則撥入下期攪珠第一組獎金基金。
3.15 無第一、第二及第三組獎金如第一、第二及第三組均沒有獲獎機會,分配於此等組別之獎金基金將撥入下期攪珠第一組獎金基金。
3.16 獎金基金的重新分配
(a) 如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獎金的獎金總額超過獎金基金的百分之六十,本規例第 3.5 條的扣除只限於此百分率,而支付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獎金所需款項之餘額,將由金多寶彩池撥支。
(b) 倘若獎金基金百分之六十的款額,加上將根據本規例第 3.7 條所作的金多寶扣數加入後的金多寶彩池現存的總額,仍不足以全數支付本規例第 3.5 條規定的全部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獎金款額,則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的所有獎金(包括支付予部份注項單位的獎金)將同時按比例調低,且第四組獎金仍應為第五組獎金的十五倍,第五組獎金仍應為第六組獎金的兩倍,第六組獎金仍應為第七組獎金的八倍。之後,每一獎金必須調低至與注項單位最接近的整數倍數。
(c) 倘若獎金基金在扣除金多寶扣數及支付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獎金後,其餘額不足支付本規例第 3.6 條規定的第一、第二及第三組獎金的最低款額,則差額部份將由金多寶彩池撥支,而第一、第二及第三組獎金應調低至與注項單位最接近的整數倍數。
(d) 倘若獎金基金及金多寶彩池作出支付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組獎金所需款項之預計扣數後,不足以支付第一、第二及第三組獎金的最低款額,則所有的獎金(包括支付予部份注項單位的獎金)將同時按比例調低,且第一組獎金應為第二組獎金的兩倍,第二組獎金應為第三組獎金的兩倍,第三組獎金應為第四組獎金的兩倍,第四組獎金應為第五組獎金的十五倍,第五組獎金應為第六組獎金的兩倍,而第六組獎金則應為第七組獎金的八倍。在必要時,所有獎金均應調低至與注項單位最接近的整數倍數。任何因此而產生的餘款將撥回金多寶彩池。3.17 獎金調整分配入不同組別的獎金基金應除以該組別中獲獎機會的注項單位及部份注項單位的總數,所得結果即為獎金。但如獎金數額不是注項單位的整數倍數,獎金應調低至與注項單位最接近的整數倍數。所有因此產生的餘款撥入金多寶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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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六合彩是否可以把所有遊戲的獎號都連續開完?
• 答:每個彩券遊戲正式開獎前的準備工作包括:獨立公正人士檢查球數、開獎助理把號碼球落入開獎機、獨立公正人士檢查落球順序、及獨立公正人士檢查開獎機設定,一一完成後始能由開獎人按鈕開出獎號。這些步驟都是必要的公開程序,作業時間無法省略,所花費時間約為5-6分鐘。因此,安排在開獎現場執行這些制式流程的同時,開獎時間並未有所延誤。
• 台灣六合彩頭獎獎金是否會在開獎節目裡宣布?
• 答:正式開獎前,開獎主持人會宣布當期的銷售總金額、當期的總獎金金額及前期累入的頭獎金額。至於當期的頭獎獎金,在開獎前僅為預估數字,民眾可參考公益彩劵網站首頁更新的預估頭獎獎金,待開獎完後派彩完成,正確的頭獎獎金會隨開獎結果公布於台灣六合彩官網(本官網)。